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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或公司在出售各組織型態的出資額或股份時,往往不曉得到底需要負擔那些費用以及如何報稅呢?本事務所整理出個人出售與公司出售這兩種型態需要注意的稅賦種類與適用的情形。
個人

公司

(註1)
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之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者,屬依法簽證。
(註2)
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註3)
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註4)
1.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
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
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2.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
所得時,先行扣除。
3. 營利事業相關成本費用損失需按免稅所得及應稅所得比例分攤。(專營投資業)
結論
常常一般大眾以為只要有繳3 ‰證劵交易稅就算申報結束,並不會特別注意到自己出售的股票有沒有經過銀行簽證,是不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是需要補稅外加罰鍰,應小心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