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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註銷登記後,如仍需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 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需繼續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於109年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仍繼續營業並以該商號負責人甲君之銀行帳戶收取營業收入,經該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餘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按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